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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良发起中东路事件起因 苏联垄断中东路权益原因

中东路协定

来源:小编整理2016-04-21 15:41作者:超多

中东路协定

  协定

  从1921年开始,苏俄政府先后三次派人来华,商谈两国复交等事宜。北洋军阀政府于1923年开始,与苏俄进行建交谈判。1924年5月31日,中苏达成建交协议,签订了《中俄协定》(即中俄解决悬案大纲15条,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11条,声明书7项)。关于中东路,“悬案大纲”说:“两国政府声明: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苏俄政府允诺,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

  “两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中规定:中东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10人,理事长为中方,副理事长为俄方。本铁路设局长1人,由俄方担任,副局长2人,俄华各1人担任,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准,其职权由理事会规定;路局正副处长由理事会委派,如处长为华人,则副处长为苏俄人,反之亦然;路局各级人员按中苏两国各半任用。(《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及声明书》(1924年5月31日)、《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1924年5月31日),随后,苏俄政府鉴于中东路处于奉系军阀张作霖统治的势力范围内,乃于同年9月与东北地方当局签订了《奉俄协定》,其中除了包括《中俄协定》之内容外,还把中东路无偿全部交给中国的期限以旧俄时代规定的80年缩短为60年(至1956年9月7日期满);并在此期间内允许中国赎回,赎路价款由双方估定该路实价后,以公道原则确定。同时对东北与苏俄有关系的界河、界湖航运问题也作了规定。《奉俄协定》签订后,苏俄立即更换了中东路俄方主要负责人,使沙俄旧党无从抵抗,排除了外国势力的干扰。根据协定的原则,中东路恢复了正常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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