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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在交警大队撕毁文书闹笑话 竟是因为将实刑听成死刑

来源:小编整理2017-07-27 08:40作者:echo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生活水平提高,都有了自己的车。但是也正因为中国人出门应酬喝酒的习惯,很多人喝完酒之后还开车出门。眼下就有一个人,严重醉驾,车里还坐着未成年的女儿。当得知自己将被判刑时,居然和警察争执起来,究竟怎么回事呢?

  7月12日晚10点左右,槐荫交警大队西外环中队民警正在经六路铁路桥西下桥口开展酒驾集中查处,一辆棕色尼桑车沿经六路自东向西开了过来。在距离检查点三四十米处突然停了下来,意图躲避检查。

男子将实刑听成死刑

  “今晚上我还不走了,你们让走也不走,你们来,我看看你们谁能判我死刑。”近日,槐荫交警查处了一名严重醉酒的酒司机,把交警“会判实刑”的警告听成了“死刑”,在交警队里闹腾了近两个小时,撕碎文书拒绝配合调查。就在五个月前,这名驾驶员就已经因为酒驾被槐荫交警查处,此刻还处在驾照暂扣期间。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半年内两次酒驾被查时,他的车上都坐着自己未成年的女儿。

  目前,吴某的血检结果已经出来,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0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两倍还多,属于严重醉驾。

男子将实刑听成死刑

  面对交警的询问,吴某情绪激动,甚至把民警递上的文书撕碎,声称不把女儿安顿好就不配合询问。

  民警告知吴某,已经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家人正在赶来,他女儿也有人照顾,不用担心,并警告他配合调查,如此高的酒精值涉嫌醉驾有可能要判实刑。

  谁知,酒醉的吴某却把“实刑”听成了“死刑”,这下更不干了,始终揪着这句话不放,一定要民警说明白凭什么判他死刑。

  之后始终揪着这句话不放,一定要民警说明白凭什么判他死刑。“我酒驾了我承认,你拘我个三个月五个月的都行,罚款我认交,但你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判我死刑,你给我说清楚。”

男子将实刑听成死刑

  “男子说话已经含混不清,走路摇摇晃晃不肯配合民警执法。”刘萌说,被查后虽然已经喝大,但男子还不忘关心坐在后座上的女儿,口口声声说:“这是我女儿,要是出什么事你们负责,我跟你们没完。”但是,男子始终不肯出示证件,也说不出家人联系方式。

  但是,两次酒驾被查时,女儿都坐在他的车后座上,首次被查时车上还坐着他的妻子。

  口口声声说维护自己的女儿,不想让其遭到伤害,但自己却屡次醉驾带女儿出行。不少网友也表示这不是真心关爱自己的孩子。

  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男子将实刑听成死刑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男子将实刑听成死刑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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